形象代言有期限 超期使用属侵权
时间:2008-08-11 16:10:40 来源:www.gszh.com 作者:gs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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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知名演员汤镇宗与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肖像权纠纷案有了结果,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义乌能达利时装有限公司和成都某百货经营部业主苏某被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苏某赔偿汤镇宗经济损失24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余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能达利集团、义乌能达利公司连带赔偿汤镇宗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汤镇宗原是能达利衬衫、西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有偿代言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3月下旬,汤镇宗的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对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场墙上张贴、苏某商铺门口摆设的使用了汤镇宗肖像的能达利服饰广告画,以及内包装印有汤镇宗肖像的能达利衬衫等进行取证。4月14日,公证人员又对能达利公司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保全网页中,可以看到能达利公司的名称,并能看到能达利西服的宣传广告画使用了汤镇宗的肖像。网站展示的能达利衬衫系列的照片,也可以看到内包装使用了汤镇宗的肖像。
该案终审法官成都中院审判长杜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能达利集团依照代言协议,有权在约定期间使用汤镇宗的肖像,超过该期限则应立即自动停止他人肖像的使用,否则就构成了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害。苏某作为服饰经销商,有义务审查服饰是否有权使用汤镇宗肖像,但他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该服饰已无权使用汤镇宗肖像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使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代言宣传画,其行为也构成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犯。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三被告侵权的手段、场合、方式、后果及过错程度、获利情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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